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17)

时间:2025-03-1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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