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18)
时间:2025-03-10
时间:2025-03-1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臵;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 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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