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书(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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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的待遇;
(2)自电站建成投产发电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公路基金、水利基金;企业确有困难,根据申请可用所征的耕地占用税的 %扶持该企业;
(4)项目在建期间,有关国家、自治区的税费如实缴纳;有关各种行政性、政策性收费,县内部分全免,自治区、市级部分按下限收取;
6、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拥有收回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的权利。
第二十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在乙方取得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正式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并在乙方取得某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项目业主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与某某勘测设计院商定某电站项目的设计事宜。乙方须履行甲方原与某某勘测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
4、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办理本项目营业执照等有关批文和各种证照的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尽快完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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