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书(1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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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前半年内。本合同的双方应正式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顶目在移交前,乙方应解除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与项目有关约债务、留臵权、动产或不动产抵钾、担保物权及其它求偿权。将项目本身及附属设施与营运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全部、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应移交项目运营手册、运营纪录、设计图纸等全部资料。
第三十五条 在特许权期满之日,双方按既定移交方案组织项目移交,组织移交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移交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项目的全部资产和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在项目移交范围内:
1、乙方的流动资产;
2、乙方在经营期内形成的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资产。
第十二章 双方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甲方除承担、履行本合中上述已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外,尚需:
1、认真执行国家及其水电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向乙方通告有关水电建设经营管理的法规;
2、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乙方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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