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水电站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书(1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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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和相应的工作经费未到位的。1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除外。
第四十七条 双方保证各方均有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须的权利,签署本合同的是各方的正式代表或被授权代表,因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此合同不得转让。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书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台同书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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