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讲稿(8)
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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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同样具有影响和作用。一般地说,前二者一般是成文的,并具有强制性。后者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有些具有强制性,有些虽无强制性,但常常伴有潜效力,如群体排斥、公众舆论、道德遣责、社会压力等。违者也会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或付出一定的代价。从层次上看,一是公务员普遍适用并应予遵循的基本规范,对所有公务员都有约束力;二是只适用于部门特点,是某些部门、系统公务员应予遵守的规范,只对相应部门、系统的公务员有约束力;三是只适用于职位特点,是某些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应遵守的规范,只对相应职位上的公务员有约束力。
公务员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性。公务员行为规范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相联系,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主流价值观相联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行政的本质,反映了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意志及其行政目标与行政伦理况且,在现实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是在政治权力的领导下运行的,政治必然会反映在政府实施对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因此,公务员行为规范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
综合性。公务员行为规范涉及公务员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廉政、勤政、业务、语言、举止、社交、道德及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各层面又都有相应的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又是相互交织并形成体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政活动已涉及和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公务员行为规范从范围到内容都具有综合性。
特定性。一般地说,公务员行为规范只适用于调整和约束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不能完全套用公务员行为规范去约束其他社会成员。同时,特定性也包含针对性。例如,基本规范从普遍适用的角度,针对全体公务员的行为提出基本要求,对所有公务员都有约束力。具体行为规范则是针对具体部门、具体职位提出的相应要求,对具体部门、具体职位具有约束力。或者说,部门、职位越特殊,行为规范的内容应当越具体;职位愈高,行为规范的标准亦应愈高。
约束性。公务员行为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它具有很强的正统性、严肃性和约束力。规范从外表上看是一种理性的工具,但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则是官方或社会所倡导和追求的公共行政伦理、价值与公共行政理念。公务员不论官职大小,地位高低以及隶属关系如何,其行为都必须受到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无视行为规范、超越行为规范、违反行为规范的公务员,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付出相应的代价。
适变性。任何规范总是在一定的现实既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且规范体系一旦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稳定性,并力图将所涉对象(个体及群体)的行为框限于一定的界限之内。然而并非一切社会现实在任何时候都与规范相适应。鉴于世易时移及某些特殊情况,如社会的变迁,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的变化,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局限,等等,都会使规范体系存在不完善性、静止性和僵滞性(惯性)。加之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和易变性,特别是社会变革剧烈时期,规范与社会现实很容易发生冲突,规范与现实会处于某种暂时的不协调的矛盾状态。同样,公务员行为规范与社会存在着一个互相影响、互相支撑的互动关系。当公务员行为规范不适应社会发展或社会存在时,就应当有一个调整变动过程,通过调整变动去继承优良传统和成果,去更新内涵和体系,以便能反映和适应社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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