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9)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刑法诉讼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机场集团公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机场集团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集团公司遵守、执行本条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监督。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场集团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机场地区内的居民生活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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