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7)

发布时间:2021-06-08

刑法诉讼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驻场单位在公共开放区内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场集团公司征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驻场单位需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和冷却设施;(四)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四十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

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试刹车或者设摊;(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桥梁上行驶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四)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五)占用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品;(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七)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八)超面积、超期限占用道路;(九)超面积、超期限挖掘道路;(十)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十一)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第四十三条 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场集团公司依法享有的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者场地设施出租等方式,将土地或者场地、设施转让给其他企业、机构,从事与航空运输服务有关项目的开发、经营和使用;需要向其他企业转让与航空运营有关的项目专营权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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