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5)

发布时间:2021-06-08

刑法诉讼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建筑物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报告。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地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救援单位和市民防办公室,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接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口岸协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场口岸查验通道,由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查验程序和实际工作需要开设或者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简捷和方便旅客、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机场口岸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

第三十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并采取措施,维护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二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三)燃放烟花爆竹;(四)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五)随地路宿、流浪乞讨;(六)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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