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8)

发布时间:2021-06-08

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四)申办者应向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时提供与试验相关的重要新信息(尤其是关于药物安全使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新信息)。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一)研究者应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与申办者商讨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认真执行。

(二)主要研究者应在试验开始前,建立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试验病房和实验室研究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尤其要明确实验室超出规定范围的实验数值的报告方式;如果是多中心试验,需要对各研究室之间的交流程序作出规定。

(三)在分析实验过程中发现任何不正常或超出规定范围的数值时,应及时报告给主要研究者。

第二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伦理委员会应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保障受试者权益;可以要求申办者或研究者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方式及结果,并有权力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

第七章 合同和协议第二十七条 试验之前,申办者和研究方应签署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试验内容和进度、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研究经费额度,此外还应关注保密原则、受试者保险、受试者补偿或赔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的原则和责任归属、知识产权界定、发表论文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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