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12)

发布时间:2021-06-08

药代动力学参数、药效学指标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

第十三章 总结报告第五十一条 Ⅰ期试验结束后,综合临床试验的所有数据,撰写Ⅰ期试验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经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签署确认,并由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生物样本分析报告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签署,并由其机构盖章。

第五十二条 总结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并体现Ⅰ期试验的特点。

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为加强对药物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管理的指导,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进一步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与必要性我国自GCP实施以来,药物临床试验的总体水平和监管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但Ⅰ期试验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亟待规范与提高。

(一)I期试验质量管理的需要。I期试验,特别是首次人体试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高,而其受试者多为健康人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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