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21)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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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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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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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