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2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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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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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 5、6 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