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质押借款合同(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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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
的行使而免除):
(1)乙方违反“第五条、3”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五天内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在清偿时,需按“第二条、1、(_)”所述的月利息率的_倍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罚息,且按月综合费用率_%的基准,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补交综合费用。逾期天数的计算为借款期限届满至乙方全部偿还本息、损害赔偿金、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时止,且与以上应付款一并清算。
(2)乙方违反“第五条、3”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五天后,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除受偿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1、(_)”约定的应付本息外,还需按日向乙方计提借款本金
金收取的实际天数为借款期限届满至甲方受偿本息、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等其他应付费用时止,且与以上应付款一并清算。
(3)乙方违反“第五条、3”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五天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除依法行使质押权并对亏损部分向乙方追偿外,按日向乙方计提借款本金
款一并清算。违约金收取的实际天数为借款期限届满至甲方受偿本息、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等其他应付费用时止。
4.甲方未履行第四条中1、2、3项义务与责任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对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付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声明: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质押物损坏或丢失的,甲方免责,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下义务与责任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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