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质押借款合同(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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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
6.若甲、乙双方协议延长质押借款期限,乙方应根据《质押借款展期合同》(编号______),在5日内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此项作为《质押借款展期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
7.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乙方有权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借款。
8. 本合同项下涉及该质押物及本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费、保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9.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损害赔偿金、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服务费或依法处置质押物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由于乙方违约、错误行为、不履行义务或疏忽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的债权及质押权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行为或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且乙方需对其引起的损失对甲方付赔偿责任。若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书面通知乙方后,
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等款项。
2.乙方不履行“第五条1、2、5”项义务与责任,做出虚假告知、隐瞒事实、对重大变故不作为的,乙方除承担“第六条、1”的责任外,还需按借款金额的_%在清偿本息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罚息及违约金的计提标准(本条责任不因“第六条、1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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