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质押借款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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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
3.甲方保证在乙方全部偿清借款本息、罚息(如果乙方存在违约情况,还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的 五 日内(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协助乙方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并归还乙方留存在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原件。
4.在封存当日,甲方可向乙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的保管费。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质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并且留存相应保单原件。投保期限应不短于质押期限。
6.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依法采取以债权对价、变卖、拍卖、汇兑、兑现、提取等方式立即处分质押物,即行使质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损害赔偿金、综合费用、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服务费、执行费、拍卖、变卖质押物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甲方根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在十日内足额偿还应付款项的。
(2)乙方违反第五条中3项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五日内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
甲方采取拍卖方式处分质押物的,有权单方依法委托合法注册登 记的拍卖机构拍卖质押物;有权依法单方参照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借款数额等与拍卖机构确定当物的保留价(起拍价),如果因保留价较高致使拍卖未成交,甲方有权单方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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