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文件模板(1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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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标单位的确认
30.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30.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0.3招标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可以增加原中标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但增加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货物和服务金额的10%。
30.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1.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或重新招标。 32. 中标通知书
3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招标采购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32.4招标采购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3. 合同的签订
33.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采购单位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设备的配置、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15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及交货进度等的实施意见。 34. 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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