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2)

发布时间:2021-06-08

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税收筹划

银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的税收,比如,房地 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 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 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 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 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 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 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_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因此,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 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则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银行也可通过债转股 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也可避免税负问题。

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税前扣除办法

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国商 业银行在原“一逾两呆”分类的同时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即把贷款从优 到劣划分为五类——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 失类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耍求,银行应 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且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具体操 作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 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 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 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的会计处理 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 1%比例的呆账准备,其余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呆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次, 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而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 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然 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 都达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 税;按税务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此的 理解有偏颇导致了多缴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 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 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 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 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指出不同贷款损失的 审批部门。在审批时,相关证据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是许多银行在这 方面仍需完善。同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应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 的证明,同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

与外国银行成立合资商业银行

在现阶段,寻求与外资银行合作,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意义。它 不仅可以给我国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引进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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