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先进银行业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国银行的整体素质。
同时,从短期看,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还有着明显的税收好处。我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经济特 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 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 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审批,从开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 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曰 起5年免税。而且,外资银行还享有税基上的优惠政策,如外资银行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公益捐赠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等等。
此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选择在这些税率极低的避税地或自由港 设立机构,以对全球的业务进行统筹规划,达到税收上的最佳效果。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特征日益凸 现,税收筹划是其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其建立现代财务制度 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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