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关于苏俄农村政权建设思想的演进(8)

发布时间:2021-06-08

有关决议中提到,农村苏维埃“应当保证劳动农民的代表在这些机关里占多数,并且要保证贫苦农民代表能起决定作用”[11]。

最后,对违反苏维埃法律的官僚分子给予法律制裁。1919年2月,列宁在《对一个农民的询问的答复》中指出:“对于这种无视苏维埃政权法律而乱整农民的人,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立即解除他们的职务,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12]1919年2月,他在起草俄共(布)纲领草案中还强调指出:“采取其他办法建立起更严格的监督,反对那些打着共产党员招牌、实际上执行的不是共产主义政策而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政策的苏维埃政权代表的违法乱纪行为,毫不留情地把他们驱除出去。”[13]列宁的想法是,这种做法可以对农村政权机关的其他官僚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进而扼杀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三,正确处理基层政权与中央政权的关系。从当时俄国各地农村的情况来看,无论从地理环境、农业经济基础,还是从农民素质、农村社会稳定程度等因素来看,都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也就决 定了各地出现的问题不尽相同。列宁主张必须给予地方政权必要的权限,鼓励其发挥首创精神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同时要求加强中央政权对基层政权的领导。不难看出,列宁是以务实、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从而使这一问题在苏维埃俄国得以有效解决。正如他所说:“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是我们的一个不小的任务。”“我们解决这个任务比任何国家更真诚、更符合实际、更扎实——这一点我们是敢说的。”

[14]

第四,农村苏维埃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方法。在当时,苏维埃国家机关制定了许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方针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向农村推行的过程中,有的基层组织能够采取正确的方法执行,有的则不然。比如,这一时期,由于俄共(布)把农村中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使得农村中富农和无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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