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5)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本着苏宁与供应商“合作共盈”的角度出发,降低双方的税务成本及风险,我们要求:
1、所有供应商给予我司的销售折扣(返利)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折让证明单,供应商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折让协议,折让协议上必须注明销售折让的原因(上述允许办理折让的因素范围内)及原蓝字购货发票的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
3、所有供应商须在收到我司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的10天内(但不超过自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之日起20天内)将红票给我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具红票,必须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将折让证明单原件退还我司,以免造成税务处罚。
xx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中心
结算管理中心
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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