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8

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

起的25天内收回红票交成本会计。

6、税务会计及时到税务机关登记销号。

四、总部、大区、子公司之间“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办理流程

对于总部向子公司销售的商品(含统购),以及大区向大区内子公司销售的

商品(含统购),如产生退货,作如下处理:若退货数量不超过10台,可在同一

发票的开票清单上开具正负金额(票面金额合计不能为负数),票面开具“某某

品类,一批,清单附后”,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附后。对于10台以上的退

货,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办理流程同上。

以上流程从2005年6月1日开始试行,财务部和结算部需按照以上流程执

行,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税务处罚或停办“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根据情

节严重情况,按100元以上,但不高于税务处罚金额进行扣罚。 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组织结算管理中心和营销管理中心进行交流,依据上

述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规定及流程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税务

局的具体规定、要求,可适当修改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的协议格式。 各子公司如有问题,在一周内回复上报,否则全面执行,不允许延误。

附:关于公司与供应商办理折让证明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务管理中心

结算管理中心

2005年5月24日

关于公司与供应商办理折让证明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供应商、苏宁电器营销管理中心:

我们将有关销售折扣、折让的有关税法规定及折让证明单的办理要求整理如

下: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

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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