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80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款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宁流便函《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对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购货量、购货额、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企业已实际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属营业税征税范畴([2004]136号文),不得开具折让证明单。
2、对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一定时期的购货量、购货额、销售量、销售额等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属平销返利,不得开具折让证明单。
3、企业向供货方预付货款,供货方给予的与购货量、购货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一般表现为贴息),不得开具折让证明单。
4、由于质量、规格、市场供求等因素,供货方针对某一批次的商品给予经销企业的价格补贴(如已销或压库商品的降价补差等),可以开具折让证明单。
5、对供货方发出货物后为尽快回笼资金,给予企业的现金折扣,不得开具折让证明单。
6、企业申请开具证明单要提供相关的协议,协议上必须注明销售折让的原因及原蓝字购货发票的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否则不予开具。
根据《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使用管理规定,企业从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携带销项负数发票联、抵扣联、进项税转出凭证及证明单存根联到税务机关登记销号。
上一篇:矿井通风队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