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审核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8

病理诊断审核制度

院际病理切片会诊的相关制度与流程

1、具有高级职称的病理医师负责接受院际的病理学会诊。

2、对诊断时间较久的病例,考虑当时对疾病的认知程度、当时的技术条件和诊断标准,对疾病进行一定的解释。

3、诊断意见必须有会诊病理医师的签字。

4、需要补做免疫组化、特殊染色及分子病理检查才能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方说明收费标准、检查需要的时间,并征得患方的同意。

5、电话咨询中只负责告知会诊报告是否已经签出,不得透露报告的内容,以保护患者的隐私。对接受院际病理切片会诊的病理医师有明确的授权,落实到人。

6、会诊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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