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审核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病理诊断审核制度
病理诊断报告补充或更改或迟发的管理制度与程序
有病理诊断报告补充、更改或迟发的管理制度与程序。
1)病理报告发出后,如发现非原则性的问题,可以补充报告的形式进行修改。
2)病理报告发出后,如发现原则性的问题则需做出更改并立即通知临床医生。
3)每一份补充或更改的病理报告均遵循了病理报告补充或更改的制度与审核批准流程,并需在病理档案中有完整记录。
4)有完整资料证实上述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发出补充、更改或迟发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经过授权落实到人。 由于某些原因(包括深切片、补取材检测、特殊染色、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脱钙、疑难病例会诊或传染性标本延长固定时间等)延迟取材、制片,或是进行其他相关技术检测,不能如期签发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时,需以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临床医师或患方,说明迟发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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