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检查表(消防安全)(3)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商场、市场“四个能力”建设相关名词解释
1.四个能力 指社会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级别,一般通过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判定。
3.多层建筑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公共
建筑和工业建筑。
4.高层建筑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5.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6.公共建筑 除居住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外的一般民用建筑。
7.重要公共建筑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8.半地下建筑 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9.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0.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11.袋形走道 只能进行单方向疏散的走道。
12.人员密集场所 按公安部73号令规定,指下列场所:①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③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④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厅;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的集体宿舍。
13.完全隔热A类1.5防火门(甲级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门。
14.完全隔热A类1防火门(乙级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