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解释说明(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介绍
评定办法》进行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共10项):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
尾矿库;
(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