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解读(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项目业主的权利,履行项目业主的义务。其结果是,前期工作形成的所有项目批文显示的项目业主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项目负责单位,而之后确是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及建设管理。
另一方面,按照当前BT项目建设的基本操作模式,在选定BT项目投资人的同时,为保证BT项目的建设质量,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单位通常会同时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委托监理单位,监督BT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依然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单位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也就是说,自始至终地方政府都没有放弃作为项目业主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承认BT项目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基础上,应当认可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项目业主地位,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民事权利取得的基本原则,项目公司应当是项目的原始权利人。如果说项目公司对于其投资、建设的项目不享有产权,对于BT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而言是难以接受的,而从本质上讲BT模式并不属于垫资建设;其次,从投资保障的角度讲,确认项目公司的项目业主地位对于BT投资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地方政府回购期内(即项目回购期间),BT投资人可以采用所有权保留的方式为收回投资设定保障;如果地方政府无力支付项目回购款,在项目具备盈利能力的前提下,BT投资人可以通过与政府协商对项目进行经营,实现由BT向BOT的顺利转变,而不会因此违反现行BOT运作的相关规范;最后,当然在BT项目的资产转让方面,确实也存在着与税收体制以及《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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