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4)

发布时间:2021-06-07

新修订的5101号准则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使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委派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和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包括网络事务所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如果认为适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第三十六条提及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便: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容易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和更新与独立性相关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针对识别出的、对独立性产生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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