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2)

发布时间:2021-06-07

新修订的5101号准则

规范,通常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一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二条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三条 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四条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十六条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七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二十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和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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