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8)

发布时间:2021-06-07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

金及费用后的净收益,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内符合居住条件的新建住房,应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村庄(社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后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问责。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各乡(镇)、村庄(社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考评,严格奖惩,推动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要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调查研究,选择试点,抓好示范,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各乡(镇)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搞好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各项涉农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集中安排的措施,负责新型农村社区沼气和生态农业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办理产权手续,指导其住房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村住宅设计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抓紧编制规划,加强对示范社区、重点社区规划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建设资金,研究制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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