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6)

发布时间:2021-06-07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

(三)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新型农村社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自2011年起,凡没有进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村一律冻结宅基地和建设审批,防止农村乱占耕地,无序建房,坚决杜绝未规划乱批乱建、违反规划的现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由县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达到登记、发证及入档管理规范化、市场交易合法化、产权变更程序化,使村庄房屋产权人的房屋产权及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住房质量监管,承担建筑施工的企业或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各县(市、区)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环卫管理。健全卫生保洁长效机制。按照“五有”标准(有卫生保洁制度,有保洁队伍、有保洁工具、有劳动酬劳、有考评办法),落实好卫生保洁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并重,重点要建立专门保洁队伍,每500人配置一名保洁员,落实保洁专项经费和保洁员工资待遇。继续推行聘任制、竞标制,村组干群义务服务制等卫生保洁模式,实现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为村民营造一个整洁舒心的生活环境。加强绿化苗木、道路、管网、照明设备、排水沟渠、体育健身器材等的管理与维护,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管护责任,提高林木成活率和基础设施使用年限。

五、保障措施

(一)用好土地政策。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其新增耕地可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通过挂钩方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形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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