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9)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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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5.1.1 降低隐性担保预期
在法律条文上,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只要不存在两者签署书面担保契约或从事非正当的关联交易,银行与基金之间就能做到风险隔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屡次救助已经技术上破产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弥补,使得隐性担保成为银行和基金之间不成文的行规。一旦基金出现挤赎情况,银行必然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对所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救助,使得跨市场风险必然传递给商业银行。因此,当前应该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约束,让投资者和存款人承担分内的损失,破除隐性担保机制,降低隐性担保预期,控制跨市场风险的转移。
5.1.2营造市场化的环境
对于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利率机制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只要存款利率遵循风险收益对称原则,随着整体基金收益率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浮动,及时做出调整,尽管这样不能避免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但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并减轻流动性风险对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伤害。因此,在基金销售和基金托管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控制存款和基金非预期、大规模地转化,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存贷净利差缩窄,给银行带来利润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将会促使商业银行由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
5.1.3引进风险约束机制
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在我国逐步引入了。实施风险监管和资本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约束机制。本文认为对于杭州市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引入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控制基金整体运作风险。与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是,基金运作的资本市场较为透明,存在大量的信用评级资料和股市信息资料,可以有办法定期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状况。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基金的风险等级,用自有资金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通过建立这种风险约束机制,可以从源头、制度上降低系统性的跨市场风险。
5.2 对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监管对策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有些是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的制度革新可以防范和控制,而有些经营风险是杭州商业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时不可避免将会出现的。此时,仅仅通过杭州商业银行内部的防范措施是无法达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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