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20)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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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或按次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朋限、中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1.自行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白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电文方式。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中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闲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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