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1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1)税务代理关系的准备阶段。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同时,双方应就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这一阶段,注册税务师处于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的主导地位,必须向委托人阐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税务代理收费等,取得委托人认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在委托方、受托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就约定内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出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税务代理事项进行工作,但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委托代理项目有了新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如原来签订的是单项代理,后改为综合代理。第二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上述内容的变化都将使税务代理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修定后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然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向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画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代理活动顺利进行,使税务代理事业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必须明确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上一篇:锅炉设备软化器
下一篇:最新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