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嗨学网: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7)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

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法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2 年国际公法部分几乎没有变化,仅仅在第八章的基本要求中对两个考点的掌握程度做了微小的调

整。对考生复习国际公法中的相关内容没有太大的影响。考生按照重者恒重的思路来复习国际法公法部分的 所有知识点即可。

新旧大纲对比 国际私法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

继 2011 年大纲对国际私法部分进行了大幅度增删及修改之后,2012 年国际私法部分没有新增的法条,

故大纲也比较稳定,仅仅增加了一个小的考点。关于“法域的概念”虽然今年是首次提到大纲中来,但这一

概念却不是新的内容,一直以来在区际法律问题部分都会涉及到,所以该内容是否在大纲出现对于我们复习 司法考试而言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考生备考 2012 年的国际私法部分仍然应当以《法律适用法》的相关内

容为重,重点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新旧大纲对比

国际经济法

由于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列入到大纲新增法规中来,使得 2010 年国际经济法部分的大纲在

此部分有一定的变化。将原来以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为蓝本的考点从大纲中删除。要求考 生重点掌握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几种重要贸易术语(DAT 、DAP、FOB 、CIF 、CFR),以 及在 2010 年通则之下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和新问题。其中关于“通则的选用”就是 2010 年通则之下带来的新问 题。由于 2010 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这使得以往的版本的通则并不失效,如 2000 年 通则仍可选用。大纲将此问题特别提出来,也印正了此问题的可考性,考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2大纲变化评析

新旧大纲对比

新增考点解读

考点:通则的选用

2010 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即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 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 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另外,国际商会已将 2010 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 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 2010 年通则,也是可以适用 2010 年通则的。

新增法规解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略)

(2010 年国际商会修订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Incoterms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对《2000 年贸易术语通则》进行修改后的版本。该版本适

应了现代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和新需求。对于考生而言,掌握 2010 年贸易术语的内容,主要还是了解它到底是 在哪些方面修改了 2000 年贸易术语通则。掌握变化实际就是掌握了全部。因为这个不是全新的东西,仅仅是 修订版本而已。若为司考计,以下的几个方面是需要考生关注的,首先就是对贸易术语分组的变化,其次是 对“船舷”风险的改变,第三点就是对 D 组术语的调整,删除了几个 D 组术语,新增了 DAT 和 DAP 两个 术语。如上三方面就是重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2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1 年大纲,2012 年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无增删部分,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但是

需注意 2012 年本部分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 年 12 月 27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该法的出台使以前备考所参考的《律 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将不再适用,考生应注意这一变化。

新旧大纲对比

新增法规解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 年 12 月 27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

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该法对律师执业基本行为、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律师与委托人或当 事人的关系、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行为等都作出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 体形象和素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提供了依据。该法的出台使以前备考所参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将不再适用,根据新增必考铁律,2012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考察分值在3分左右,所以考生在复习时, 应注意这一变化。重点掌握第8、12、27、46、50、51、7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 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 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

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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