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嗨学网: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12)

发布时间:2021-06-07

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调查取证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 序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 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

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

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命题角度分析】本法将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概括为六种,只要违反其中之一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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