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嗨学网: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1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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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重视新增和对旧法修改的内容部分。含有修改的条文为:第 2、7、8、9、19 条;含有新增内容的条文为: 第 2、3、4、9、10、14、15、18、20、22、23、24、25、26、27、28、29 条。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全新的司法解释,由
于其为四部委的共同解释,所以应引起重视。
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一)本质上的严厉性
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
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 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二)适用对象上的特定性
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
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 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道德、 法纪和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根据上的法定刑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做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
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 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四)适用主体上的单一性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新旧大纲对比 新增考点解读 刑罚的特征
新增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32 次会议通过,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
〔2012〕2 号)
为了使得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激励罪犯改造、维护
监管秩序,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底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对 2012 年司法考试重要影响在以下几个方面:减刑、假释必须开庭的六类案件范 围;应当对减刑、假释公示的内容和程序;禁止假释的范围;严格限制各种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 和几种从宽适用的情形等。重点掌握第 2、5、6、8、9、14、15、18、19、20、21、23、24、25、26、29条。
制定本规定。 部分为更改部分)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
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 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有期徒刑减刑的幅度。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
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 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