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场地通用标准(10)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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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S――计算机机房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f);
&――指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并在机房平面布置图中占有位置的设备的面积, 方米(m2);
刀S――指计算机机房内所有设备占地面积的总和,单位为平方米(
4. 2.1.2 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S=kA
式中:
S――计算机机房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计算机机房内所有设备台(架)的总数;
系数,一般取值(4.5〜5.5 )平方米/台(架)。
单位为平m i )。
4.2.2 计算机机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nf。
4.2.3 科研、生产用的机房面积可参考 4.2.1 。
4.2.4 其它各类房间的使用面积,依据人员、设备及需要而定。
4.3计算机机房净高
计算机机房的净高依机房面积大小而定,一般为 2.5 m〜3.2m。
4.3.1 计算机机房的净高一般按照下述两种方法之一确定。
4.3.1.1 当计算机没有使用吊顶、活动地板时,净高为地面至天花板距离。
4.3.1.1 当计算机使用吊顶、活动地板时,净高为活动地板上表面至吊顶下表面距离。
4.4活动地板
4.4.1计算机机房使用活动地板应能防静电及阻燃,活动地板的规格、性能应符合SJ/T 10796 的规定。
4.4.2计算机机房使用活动地板的工艺应符合SJ/T 10796的规定
4.5 建筑结构
4.5.1 计算机场地位置
计算机场地位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避开易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
a)
b) 应避开易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源以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
C)应避开低洼、潮湿、落雷、重盐害区域和地震频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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