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6)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若有关物权的特殊制度的规则、单行法作出了规定,应优先适用这单行法。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用新的规定。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的法律所适用的规则。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效力较高与效力较低冲突,较高优于较低。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通常被称为法无溯及力原则,即法律颁布后在适用的时间问题上不回溯性的适用到法律颁布以前的案件。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1、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主体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对象是无权占有人。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受到他人以剥夺占有以外的任何行为损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又叫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在他人可能以剥夺占有以外的任何行为损害自己物权的行使时,有权要求他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其实质是对实际损害的提前预防。4、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后,物权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进行修补、重做、更换等措施使物恢复原有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物权的种类与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内容: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约定创设物权种类。2、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定加以改变。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特征: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所有权,就在于它是在对建筑物区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产权。2、其权利主体是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3、内容由三项权利构成,即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具有复合型。4、其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区扩展到整个小区。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
共同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又称连带抵押,以数项财产共同担保某项债权,数项财产为同一种,但主债权设定某一种抵押权。
特征:1、必须是在多个财产之上设定的抵押,即抵押权标的为数项财产。2、必须是数个抵押财产担保同一债权,只有数个财产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共同抵押。3、其性质上属于共同连带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一篇:必修一第二章第二讲
下一篇:施工进度计划(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