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4)

发布时间:2021-06-07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是他物权的源泉。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有法律明文规定。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利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要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是公信原则的体现。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旧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体现在两方面:A.地役权必需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共同点:属于他物权范畴,且都是实现所有权的方式。

不同点:1、内容上的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其设定目的是为了获得物的实用价值,因而被称为使用价值权,侧重对标的物实用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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