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5)

发布时间:2021-06-07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或约定或法定,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权利人不能当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介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3、性质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且主要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因具有从属性,故是从权利。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进而获取物的实用价值,则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中,其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为要件。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而担保物权客体可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特点: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2、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且具有共同的命运,物权请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移、消灭,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之所以不同于侵权请求权在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4、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5、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对基础原因的要求不同。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有偶然性;共同共有需要各共有人之间有基础原因存在。2、权利义务的享有或承担方式不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权利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而存在区别,按份额享有权利义务;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义务权利。3、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按份共有需2/3多数同意;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4、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同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请求分割。5、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权利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无优先。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基于占有的事实所享有的,在占有受到侵夺或妨害的情况下享有的,其与物权请求权都是物权法上特有保护方法。

内容: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请求消除危险。4、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的适用原则

概念: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守和运用法的适用。

内容: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它是对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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