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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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对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整。
主要内容:1、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A.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于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B.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C.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D.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的占领、控制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整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A.支配关系的产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B.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C.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了。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排他性、绝对性的特征,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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