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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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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