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9)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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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7
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