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2)
时间: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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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7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