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8)

时间:2025-02-25

新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7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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