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条件及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21-06-07

支付知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请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且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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