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2011-12-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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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1年12月05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可见,税法计量首先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因为它具有客观、真实和可验证的特性,前提是经济活动的真实发生,并且发生的经济活动有历史成本交易记录。税法规定只有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又没有或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货币资产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何为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场所,商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发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