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07

原告罗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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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490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罗XX,女。

委托代理人张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阳XX,男。

委托代理人扶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罗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16日在XX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欧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被告在2004年调至XX街道办事处。自此,由于生活环境及工作环境的改变,被告经常假借工作繁忙,长期夜不归宿。据此,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XX山庄10栋106号商品房归原告所有;

3、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阳XX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2、由于原、被告经济条件以及小孩基本由被告抚养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小孩归被告抚养;3、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意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10 000元左右以后依法由法院分割。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16日在XX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欧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工作调动,双方产生矛盾,据此,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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